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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执165-1号

唐江军申请执行朱克非、唐群英一审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6-11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江军,朱克非,唐群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165-1号

申请执行人:唐江军

被执行人:朱克非

被执行人:唐群英唐江军申请执行朱克非、唐群英案件,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权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周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