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165-1号
申请执行人:唐江军
被执行人:朱克非
被执行人:唐群英唐江军申请执行朱克非、唐群英案件,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权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周沁 搜索“”
唐江军申请执行朱克非、唐群英一审一案终结裁定书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165-1号
申请执行人:唐江军
被执行人:朱克非
被执行人:唐群英唐江军申请执行朱克非、唐群英案件,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权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周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