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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81执150号

黄官曦、万先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官曦,万先明,井冈山市华顺竹木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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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81执150号申请执行人黄官曦,男,195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执行人万先明,男,1964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被执行人井冈山市华顺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井冈山市新城区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8410752-6)。法定代表人万先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黄官曦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万先明、井冈山市华顺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2014)井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黄官曦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2017年7月5日,申请执行人黄官曦向本院撤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井冈山市人民法院(2014)井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宝飞

审判员  张恒飞人民陪执员张小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曾凡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