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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3301号

杜文建与裴彦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杜文建,裴彦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3301号

原告:杜文建,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永,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系原告之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淑梅,女,1972年10月11日出生,住徐州市铜山区,系原告弟媳。

被告:裴彦纪,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住徐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清,铜山区茅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建国西路59号。单位

负责人:欧阳林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文建诉被告裴彦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杜文建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文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文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洪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赵晨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