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235号申请执行人王君。被执行人饶光霖。被执行人李华香。申请执行人王君与被执行人饶光霖、李华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饶光霖、李华香给付本金50000.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1071.00元。本案执行中,已执行38411.00元,对被执行人李华香名下登记所有的车牌号为川***7V2的长安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但因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饶光霖、李华香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君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君本次申请执行本金50000.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1071.00元。被执行人饶光霖、李华香尚欠申请执行人王君本金12660.00元及逾期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兵
审判员 秦海伦
审判员 姚明亮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谢文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