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949号
原告:李文良,男,1962年3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植,闻喜县郭家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冯大彦,男,196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俊良,闻喜县河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文良与被告冯大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李文良于2017年7月5日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文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李文良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杜云凯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卫红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