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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3民初1247号

龚世霞与竹山县鑫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田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龚世霞,竹山县鑫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田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3民初1247号

申请人:龚世霞,女,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

申请人:竹山县鑫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振武路竹园小区3栋二单元101号。

法定代表人:王友山,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田丰,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龚世霞诉被申请人竹山县鑫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田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龚世霞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竹山县鑫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田丰在湖北省竹山县得胜镇人民政府的工程款17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龚世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竹山县鑫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田丰在湖北省竹山县得胜镇人民政府的工程款17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克文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恒全附例: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原告提供担保,原告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