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异53号异议人李晓龙。申请执行人王学政。被执行人黄贵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学政与被执行人黄贵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李晓龙于2017年6月19日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异议人李晓龙于2017年7月5日申请撤销异议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李晓龙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邢海东
审判员 张明龙
审判员 王洪宇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赵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