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4民初791号原告谢龙涛,男,回族,农民。被告顾航铭,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龙涛诉被告顾航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龙涛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龙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龙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秀焕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赵明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