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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4民初791号

谢龙涛与顾航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龙涛,顾航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4民初791号原告谢龙涛,男,回族,农民。被告顾航铭,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龙涛诉被告顾航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龙涛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龙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龙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秀焕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赵明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