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2民初1508号
原告:刘小文,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威,女,198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
被告:陈一福,男,194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
被告:梁杰,女,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原告刘小文与被告陈一福、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刘小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小文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蒋乐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凌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