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02执1107-1号
申请执行人:张宗义,男,194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刘先勇,男,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王春杰,女,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张宗义与刘先勇、王春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先勇有皖Axx**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藏Exx**号长城牌小型汽车各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刘先勇的皖Axx**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刘先勇的藏Exx**号长城牌小型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吕迎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马德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