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4179号
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1区689楼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于仁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蒙蒂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蜀岗西路1号31幢221室。
法定代表人:武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蒙蒂诺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
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已交纳)。
审判长 吴献雅
审判员 闻汉东
审判员 温同奇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杨 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