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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民初4179号

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扬州蒙蒂诺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6-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扬州蒙蒂诺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4179号

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1区689楼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于仁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蒙蒂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蜀岗西路1号31幢221室。

法定代表人:武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蒙蒂诺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

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已交纳)。

审判长  吴献雅

审判员  闻汉东

审判员  温同奇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杨 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