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执字第00630-5号申请执行人贺建军,男,汉族,1968年9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被执行人胡姣,女,汉族,1975年1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执行人谭鸣,男,汉族,1971年5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本院在执行贺建军与胡姣、谭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贺建军于2017年3月7日与被执行人胡姣、谭鸣分别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分别履行了20万元,共履行40万元后续没有履行。执行中,本院作出(2015)长中民执字第00630-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谭鸣名下位于隆回县桃洪镇桃花新村房屋一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隆房权证私字第3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隆国用(2000)第0133023号)。2017年3月20日湖南大为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因无竞买人报名而流拍,申请执行人贺建军申请以第一次拍卖底价923586元以物抵债。至此,本案共执行1323586元,扣除执行费后,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长中民二初字第0036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贺建军发现被执行人胡姣、谭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 晖
审判员 彭京华
审判员 赵绪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胡颖超附法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