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443号
申请执行人:陈明其,男,汉族,1951年11月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执行人:重庆仁怀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工业园区4-46号。法定代表人黄奔,总经理。陈明其申请执行重庆仁怀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渝足劳人仲案字(2015)第119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经权利人陈明其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及总对总查询,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兑现四万五千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陈明其申请执行重庆仁怀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玉国
审 判 员 唐红志
代理
审判员 郭 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咨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