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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81民初1040号

傅创洪与张嫒珍、郭棋、郭清、郭莉、郭静宜、梁秀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傅创洪,张媛珍,郭棋,郭清,郭莉,郭静宜,梁秀华,黄敏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81民初1040号原告傅创洪,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身份证住址:罗定市,现住罗定市。委托代理人吴日成,男,195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告张媛珍,女,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告郭棋,男,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告郭清,女,199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告郭莉,女,1994年1月8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告郭静宜,女,200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告梁秀华,女,193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上列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颖怡,广东军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敏芳,女,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傅创洪诉被告张媛珍、郭棋、郭清、郭莉、郭静宜、梁秀华、黄敏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以其与被告方已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创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3元(原告已预交880元),由原告傅创洪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志苹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谭丽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