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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2执572号

邢台齐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邢台市盛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邢台齐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邢台市盛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2执572号申请执行人邢台齐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杨志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邢台市盛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李建飞,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邢台齐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邢台市盛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邢台市盛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有机动车四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邢台市盛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4辆DS牌汽车,为长安标致雪铁龙汽车有限公司生产,车架号(识别码)分别为LPAA3CBC9E2025900/LPAA2FCC3E2009288/LPAA2FACXE2029167/LPAA1CAC7E2017589。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7年7月5日至2019年7月4日,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办理抵押或作其他处理。被执行人邢台市盛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因被执行人邢台市盛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志群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李皓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