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2968号申请执行人吴明有,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应松华,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明有与被执行人应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应松华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应松华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俞小旬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胡军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