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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2民初2176号

惠州市立美特环保油墨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财富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惠州市立美特环保油墨有限公司,深圳市财富印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2民初2176号原告惠州市立美特环保油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湖镇镇埔新村。法定代表人张传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利华,广东江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汝洪,广东江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财富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镇章阁社区大富工业区新桂园工业园A1栋。法定代表人张涛。

原告惠州市立美特环保油墨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财富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被告深圳市财富印刷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中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本案中,原被告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明确约定,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应以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原告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湖镇镇,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财富印刷有限公司对管辖权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付晓畅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周 欣

书 记 员 胡志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