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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2073号

崔景彬与宁磊、马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崔景彬,宁磊,马小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2073号

原告:崔景彬。

被告:宁磊。

被告:马小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景彬与被告宁磊、马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

原告崔景彬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景彬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景彬撤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原告崔景彬负担。

审判员  罗士恒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徐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