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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8005号之三

张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8-03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磊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8005号之三解除保全

申请人:冯仲海,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三河市。

被

申请人:张磊,男,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安达市。解除保全申请人冯仲海与被申请人张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作出(2017)冀1082民初8005号之一民事裁定,依法查封担保人姚月红名下的位于三河市外环路东侧永安路西侧新天地二期1号楼1-4-701室房屋(房权证号:泃字第××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冯仲海于2018年7月5日向法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冯仲海与被申请人张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且本院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不涉及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姚月红名下的位于三河市房屋(房权证号:泃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清励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芳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