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2民督22号申请人韩有林,男,撒拉族,1979年12月21日出生,乌兰县希里沟镇东庄村农民,住德令哈市蓄集乡街道**号。被申请人唐吉斯,男,蒙古族,现年约45岁,德令哈市蓄集乡浩特察汗村农民,住该村。本院受理申请人韩有林诉与被申请人唐吉斯买卖合同纠纷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7年6月7日发出的(2017)青2802民督2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唐吉斯在收到支付令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但自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发出的(2017)青2802民督2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17元,由申请人韩有林承担。
审判员 向 东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尹小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