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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81民初3255号

朱某与李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某,李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3255号

原告:朱某,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李某,住项城市。

被告:张某,住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以需要提交新的证据为由明确向本院表示不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小珂二0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申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