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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12484号

石顺杰、郗宝满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顺杰,郗宝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12484号申请执行人石顺杰,男,汉族,1959年9月19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被执行人郗宝满,男,1960年6月21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石顺杰申请郗宝满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225民初117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石顺杰于2017-7-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款已经执行到位,现本案已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225民初1178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峰执行员  刘利民执行员  崔士强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文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