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81执26号
申请执行人: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龙泉市中山东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宋武龙。
被执行人:项建民,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
被执行人:何日荣,男,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
被执行人:邱春英,女,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
被执行人:张玲,女,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项建民、何日荣、邱春英、张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日荣、张玲共计交款40000元,各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民币260000元及利息仍未受偿。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但未放弃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周宝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代
书记员 毛礼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