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325执12号
申请人:邓道全,男,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来宾镇普仓村委会水箐村。
申请人:匡双芝,女,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来宾镇普仓村委会水箐村。
被执行人:邓成洪,男,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来宾街道普仓村委会上普村。
被执行人:马勇能,男,回族,住红河州个旧市沙甸区新沙甸乡新沙甸三队。
被执行人:和志泽,男,白族,住云南省兰坪县中排乡克卓村委会底甸一组。本院在执行邓道全、匡双芝与怒江州圣佳诚信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邓成洪、马勇能、马嘉豪、和志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勇能履行支付了50000元;被执行人和志泽履行支付了3000元,因其目前靠打零工赚钱,要求分期履行债务;被执行人邓成洪因一直无法联系,本院已对其预警布控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经查询邓成洪名下无银行存款,也无财产供本案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邓道全、匡双芝告知了案件相关情况及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志斌
审判员 杨 宗
审判员 李黄飞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密小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