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1928号
原告:蒋辉,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丽,安徽鲁拥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后鹏,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告:计国芬(系王后鹏之妻),女,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告:安徽泰鸿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汤沟镇黄马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694100638P。
法定代表人:王后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辉与被告王后鹏、计国芬、安徽泰鸿嘉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辉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后鹏、计国芬、安徽泰鸿嘉纺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辉撤回对被告王后鹏、计国芬、安徽泰鸿嘉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原告蒋辉负担。
审判员 钟俊梅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朱静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