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1597号
原告:安徽怡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繁昌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5926695758(1-1)。
法定代表人:万永光,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昊,安徽东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胜群,安徽东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元柳,男,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原告安徽怡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繁昌分公司与被告王元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安徽怡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繁昌分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怡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繁昌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怡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繁昌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元,由原告安徽怡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繁昌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滕修东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任雪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