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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执551号

王文春、衡水市冀州区魏家屯镇政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文春,衡水市冀州区魏家屯镇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551号

申请执行人:王文春,男,197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冀州市村民。

被执行人:衡水市冀州区魏家屯镇政府,住所地“魏家屯镇142乡道附近。

法定代表人:车俭,镇长。本院在执行王文春与衡水市冀州区魏家屯镇人民政府其他案由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衡水市冀州区魏家屯镇人民政府的,期限为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付强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