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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5执995号

995 卢增富申请执行瓮安县好朋友装修经营部、卢宇、王海平 劳务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增富,瓮安县好朋友装修经营部,卢宇,王海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5执995号申请执行人卢增富,男,汉族,1989年6月24日生,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被执行人瓮安县好朋友装修经营部,住所地瓮安县。被执行人卢宇,男,汉族,1989年9月2日生,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被执行人王海平,男,汉族,1988年1月20日生,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现居住瓮安县。关于卢增富诉瓮安县好朋友装修经营部、卢宇、王海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2725民初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一、被告瓮安县好朋友装修经营部差欠原告卢增富劳务报酬二万七千元,并自愿于2017年1月26日前给付一万五千元,余款一万二千元于2017年5月30日前给付完毕,被告卢宇、王海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原告卢增富为被告瓮安县好朋友装修经验部所做的油漆工部分若在一年内存在质量问题,则原告卢增富应积极配合被告瓮安县好朋友装修经验部妥善处理”。因以上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卢宇、王海平差欠申请执行人卢增富案件款15000元;

二、被执行人卢宇自愿于2017年8月30日前履行6000元,被执行人王海平自愿于2017年9月30日前履行9000元;

三、申请执行人卢增富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法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俊丽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