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6执恢116号申请执行人姜美子,女,住延吉市。被执行人李桂顺,女,住和龙市。申请执行人姜美子与被执行人李桂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姜美子依据生效的(2009)和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90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桂顺自动履行了4902元,此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姜美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