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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执877号

何中云申请执行黄光锐、汪安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9-12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中云,黄光锐,汪安平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3执877号

申请执行人:何中云,男,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黄光锐,男,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

被执行人:汪安平,男,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本院在执行何中云与黄光锐、汪安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款16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790元,公告费200,执行费23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并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执行措施,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机动车、不动产等财产可供立即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占阳

审判员  黄耀阳

审判员  吴 昊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冉郑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