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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4民初726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古冶支行与韩爱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古冶支行,韩爱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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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4民初726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古冶支行。

法定代表人:么智玺,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炼,系该支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雪冰,系该支行员工。

被告:韩爱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古冶支行和被告韩爱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古冶支行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古冶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4元,减半收取537元,由原告中国建设��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古冶支行负担。

审判员  张建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董明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