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4120号
原告:周继成,男,1979年7月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天津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北辰分公司,营业场所北辰区京津公路以东延吉道北侧以北。
负责人:彭华生,总经理。原告周继成于被告天津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北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
原告周继成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继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继成负担。
审判员 黄福海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 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