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5民初2685号原告见瑞江,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告王志,男,成年,汉族,居民,住费县。
原告见瑞江与被告王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见瑞江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见瑞江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见瑞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见瑞江负担。
审判员 曹庆利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