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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1民初1235号

东至县祥瑞商贸有限公司与汪朝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至县祥瑞商贸有限公司,汪朝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1235号

原告:东至县祥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建设路红叶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施祥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年华,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朝栋,男,汉族,1967年2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原告东至县祥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朝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东至县祥瑞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至县祥瑞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至县祥瑞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至县祥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 蜜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曹茗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