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刑终767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连家福,男,汉族,1987年9月24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宾阳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19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辩护人王金兰,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广东省法律援助局指派。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连家福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2、金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粤01刑初5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连家福对刑事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连家福,审阅辩护人提交的书面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7年8月27日,被告人连家福因案发前(2007年8月26日晚)与被害人罗某1打麻将牌给付赌资问题发生争执,遂怀恨在心,预先准备黑柄钢质水果刀一把(长约25厘米)藏于腰间,伺机报复。当晚7时许,连家福去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大维村新横路,与罗某1再次因之前打麻将牌给付赌资问题产生争执发生打斗。期间,连家福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罗某1的左胸部、左上臂各捅刺一刀,在罗某1已丧失反抗能力并逃跑的情况下,仍企图继续攻击,因罗某1抱住证人朱某,妨害其继续行凶并在证人帅某呵斥阻止的情况下才终止犯罪行为,逃离犯罪现场。罗某1因失血过多死亡。原判认定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扣押的水果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人连某等人的证言和被告人连家福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连家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连家福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连家福的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罗某1死亡,应当赔偿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以及参照《广东省201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连家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黑色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连家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2、金某的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合计人民币43389.5元。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2、金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上诉人连家福上诉和辩护人辩护提出:1.被害人输钱后找人来打连家福,对案件的发生存在过错;2.连家福一时冲动走上犯罪道路,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一审量刑过重,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26日晚上至27日早晨,上诉人连家福与被害人罗某1在大维村某吧旁边士多台球室内以打麻将方式赌博,罗某1输掉全部赌资后要求继续,连家福拒绝,两人发生争吵,后各自离开。同月27日,连家福携带黑柄钢质水果刀一把前去寻找罗某1,19时左右,两人在大维村新横路某一麻将馆内相遇,再次发生争吵,罗某1拿出手机准备拨打电话,连家福上前阻止,拉扯过程中,连家福持水果刀捅刺罗某1左胸部、左上臂各一刀,罗某1逃跑,连家福在后追赶,罗某1躲在他人身后,连家福想要上前捅刺,被他人喝止,遂逃离案发现场,其后辗转逃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2016年6月19日,连家福在桂林市雁山区大埠乡小山底村被抓获。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提取物证登记表,证实公安人员从现场附近扣押尖刀一把。上诉人连家福对尖刀照片予以签认。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大维村新横路。现场提取尖刀一把、香烟三根。上诉人连家福对案发现场照片予以签认。3.证人连某的证言:2007年8月27日,连家福说26日晚上有人打麻将输给他1200元不服气,想要回,并从出租屋拿了把单刃尖水果刀装在身上。当天晚上,我与连家福在桂林米粉店旁边的麻将店门口坐,连家福对我说:“如果一会发生什么事情你不要理会,我就是吐不下那口气。”过了一会,输钱的人走到我们身边,问连家福“怎样,那件事怎样啊”,拿出手机想打电话,连家福说“不用打电话,我们慢慢说”。然后他俩一直吵到麻将店门口,连家福突然从身体右边皮带处抽出水果刀,右手拿刀,一刀捅入输钱男子的左腹部。之后他们俩从旁边门口打到巷子里面,我看不到了。一分钟之后,连家福从巷子口跑出来,离开现场。8月28日早上6点30分我离开住的地方,打电话回出租屋叫曾某拿行李到礼村路口,过了一会儿,曾某说行李被治安员拦了,然后我就去到深圳,来到我以前同村旁边住的牛叔家,见到连家福也在。29日10时左右连家福接到曾某打来的电话,连家福跟我说被他捅的人死了,我叫他自首,他没听。30日早上,我起床时看见连家福不见了。之后就没见过他了。4.证人陈某1的证言:2007年8月27日19时,我在住处四楼的阳台看到有一名穿黑色衣服的男子用一只手扶着一名男子的腰,另一只手抓着一把刀捅着那男子,被捅的男子没有出声,那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很快把捅在那男子腹部的刀抽出来,然后用双手把那男子推倒在地,接着,那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就飞快地跑出巷口向官坑方向跑去。5.证人严某的证言:2007年8月27日19时许,我在新横路某士多店看别人斗地主,有两个男子在士多店门口的饮水机那,其中一个要打电话叫老乡来,另一个说“不要叫人来,反正我们的事情自己解决”。突然两个男子撞向斗地主的人,从侧门一人追另一人追到某士多店门口,前面的男子抱着在3号士多店门口斗地主的大姐。大姐喊救命,后面的男子右手拿着一把水果刀之类的刀,打算捅那男子,大哥听见大姐叫声,走过去大声叫“不要乱来,她是我老婆”。拿刀的男子停手,然后跑了。被追的男子当时抱着大姐,拿刀的男子走后,那男子就倒在地上,身上喷很多血出来,他的衣服、地上都是血,后来听说他死了。我认得拿刀的男子,那把水果刀长约20公分,尖头,单边锋利,宽约3公分,刀柄是黑色的,那水果刀被那男子丢在马路边垃圾桶旁边地上,我和其他人过去看,刀上还有血迹。证人严某辨认出上诉人连家福就是拿水果刀追打死者的男子。6.证人朱某证言:2007年8月27日19时30分至20时之间,我和曾某1等人在打牌,突然有一个男子从背后抱住我的腰,我站起来看到巷口方向还有一男子拿着刀想追捅抱着我的男子,我就大叫“救命”。我丈夫从巷口士多店冲出来大吼:“你不要乱来,她是我老婆”。那个拿刀的男子定了一下,就从巷口方向逃跑了。抱着我的男子就松开了手,倒下了。证人朱某辨认出上诉人连家福就是拿刀捅人的男子。7.证人帅某的证言:2007年8月27日晚19时许,我听到老婆朱某大喊一声“救命”,便冲出士多店,见到一男子用双手从我老婆身后抱住她的腰部,对面站着一男子,该男子用他的右手往我老婆方向伸了一下。我见到后,便朝抱住我老婆那男子大喊“你不要乱来”,接着,我老婆对着的那个男子便朝新横路口快步离开了,抱着我老婆那男子便慢慢滑落到地上。8.证人曾某1的证言:2007年8月27日19时30分左右,我和“肥姐”等人在打牌。看见有一个全身是血的男子向我们冲过来,后面有一个男子右手拿刀在追。全身是血的男子抱住“肥姐”,拿刀的男子有捅他的动作,但当时没捅到他(因为带血的男子当时抱着大姐),这时“肥姐”的丈夫用手指着拿刀的男子说:“你不要乱来”。拿刀的男子定了一下,马上转身从这条巷口跑出了大路,逃跑了。这时抱着“肥姐”的男子也松开了抱着“肥姐”的手,倒下了,没起来了。9.证人周某的证言:2007年8月27日晚,我在新横路某店门口看见一男子从门口向右跑,在我门口对面垃圾筒旁边丢掉一把水果刀。水果刀长约20多厘米,尖头,单边锋利,刀柄黑色,宽约4厘米。10.证人陈某2的证言:2007年8月25日20时30分左右,我在大维村某吧旁边士多台球室内打麻将,一直打到5时50分左右,期间有人更换。证人陈某2辨认出上诉人连家福、被害人罗某1是2007年8月25日晚与他一起打麻将的男子。11.证人黄某的证言:2007年8月25日晚,有4人在我店里打麻将,期间“小罗”(罗某1)与一名穿白衣服男子发生争吵,但没有发生打架。8月27日晚19时许,“小罗”到其士多店坐了一会就离开。证人黄某辨认出被害人罗某1就是2007年8月25日晚在他士多店打麻将的人。12.证人曾某2的证言:连某2007年8月28日上午离开我们一起住的出租屋,中午打电话让我将两个密码皮箱拿到大石礼村路口,但我将行李拿出后,就被大维村治安队检查并带至派出所。13.证人连某1的证言:连家福和连某是堂兄弟,2007年8月底,两人先后到我在深圳的菜地,老五(连家福)先到,老六(连某)后到,他们都说来这里找工作。他们大概是九月初(2号之前)走的。平时我和我老婆去种田的时候,都把手机放在菜棚里,他两有无拿电话来打我不知道。证人连某1辨认出上诉人连家福是“老五”,证人连某是“老六”。14.证人韦某的证言:2007年8月30日晚上大约20点20分许,侄子老五(连家福)来了我的菜地。2007年8月31日晚上22点30分许(连某)也来到我的菜地。后来他们就离开了。我不知道他们的去向,我没有问他们来菜地有什么事。证人韦某辨认出上诉人连家福是“老五”,证人连某是“老六”。15.证人邓某的证言:2014年10月份我在桂林打工认识了连家福,当时他跟我说叫周中业,还说自己在家里犯过事不敢回家。2015年9月,我与连家福小孩出生后,连家福就和我一起回我桂林的家住。连家福住到我家之后,脾气暴躁,经常与我和家里人吵架,我就怀疑他是不是有问题,想知道他的真实身份。有一次,我有意哄他说出了自己的真实姓名“连家福”。2016年6月份,我来到派出所,跟民警说怀疑自己老公的身份,并报出了连家福的真名,民警查过后就告诉我连家福有命案在身,是一名逃犯。证人邓某辨认出上诉人连家福就是她的同居男友。16.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罗某1左胸部有创缘整齐、创角一侧锐利一侧较钝、创道深入左侧胸腔内的创口,左上臂有创缘整齐的创口,符合单刃扁平锐器作用形成,右额部和右膝部的皮肤擦伤符合钝性暴力作用形成。罗某1系单刃扁平锐器作用左胸部致心脏破裂合并心包填塞,失血性休克死亡。17.上诉人连家福的供述:2007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7、8点钟我在番禺住处附近打麻将,一直打到次日中午,其中一个人把钱都输完了,还欠了我几百元,我说没钱就不打了,欠我的钱我也不要了,但是他不肯让我离开,叫了五、六名男子过来,让那些人打我,我借故要绑鞋带,趁他们不注意的时候就跑掉了。我想了两、三个小时,越想越不服,就拿了家里面的水果刀,往麻将馆的方向走,想看看他还在不在那里。到了麻将馆之后看到他在,就走过去跟他说,打麻将就是这样,输就是输了,要愿赌服输。他还是要我退钱给他,我还是不肯,他就拿出他的手机来打电话,我知道他是要叫人来打我,叫他不要打电话,上前去抢他的手机,没有抢到,我们就扭打在一起,我把腰间的水果刀拿出来,捅在他身上的左前腹,捅了两刀,他抓了在旁边的一个女子挡在我和他之间,我就离开了。离开之后我先到深圳后辗转各地最后到了桂林,之后一直在桂林打工。后来我在桂林找了一个老婆,叫邓某。案发后我在深圳捡到了“周某”的身份证,就以这个名字生活。我用“周某”的名字跟邓某交往。2015年她开始怀孕之后我就住在她家了。2016年6月19日凌晨,我在家里面睡觉,当地公安人员来到邓某家里,把我抓获。上诉人连家福对被害人罗某1的照片予以签认。18.贵州市习水县公安局温水镇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材料,证实被害人罗某1的身份情况。19.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公安局芦圩县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上诉人连家福的身份情况。综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二审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分析如下:1.关于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上诉人连家福称与被害人罗某1打麻将时被罗某1叫来的人殴打,但证人陈某2、店老板黄某等人的证言证实没有发生打斗。连家福离开后携带水果刀主动寻找罗某1,导致了案件的发生。综上,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不存在过错,连家福的该点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2.关于对上诉人连家福的量刑问题。连家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实,一审在量刑时已经体现,连家福和辩护人据此要求再从轻处罚的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连家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连家福因与他人赌博发生矛盾即持刀捅刺,致一人死亡,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鉴于连家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认罪、悔罪态度,可以从轻处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连家福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少雄
审判员 陈光昶
审判员 蒋伟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曾铭豪罗钧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