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40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1,男,汉族,2010年5月19日出生,住赣州市章贡区。申请执行人法定代理人林某,女,1983年3月23日出生,住赣州市章贡区,系申请执行人母亲。被申请人陈某2,男,汉族,1983年6月11日出生,住赣县。本院立案执行的陈某1与陈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依据为(2016)赣0702民初307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6万元本金及利息。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某2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陈某1,申请执行人陈某1认可财产调查结果并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陈某2应履行的人民币1.56万元本金及利息未履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赣0702民初30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赖国海
审判员 何建明
审判员 胡永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傅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