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8执145号申请执行人韩亚军。被执行人刘明。被执行人谷晓光。被执行人孙卫东。本院在执行韩亚军与刘明、谷晓光、孙卫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应江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韩亚军与被执行人刘明、谷晓光、孙卫东达成执行和解。陈应江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刘明、谷晓光、孙卫东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垦法院作出的(2017)黑8108民初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树红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汪浩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