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1432号
原告:谢松男,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承国,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政,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春苗,女,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告:黄新民,男,汉族,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松男与被告黄春苗、黄新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松男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撤回对黄春苗、黄新民的起诉,属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松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谢松男负担。
审 判 长 陈义怀
审 判 员 吴 敏
人民陪审员 凌和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郑兵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