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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民初1432号

谢松与黄春苗、黄新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1432号

原告:谢松男,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承国,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政,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春苗,女,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告:黄新民,男,汉族,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松男与被告黄春苗、黄新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松男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撤回对黄春苗、黄新民的起诉,属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松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谢松男负担。

审 判 长  陈义怀

审 判 员  吴 敏

人民陪审员  凌和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郑兵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