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7548号
原告:马士营,男,1969年1月17日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告:中成中药加工工艺(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
原告马士营与被告中成中药加工工艺(天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马士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马士营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山奇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郭淑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