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初2218号
原告:史邦全。
委托代理人:谭吉林,山东文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宫邦升。
被告:山东祥龙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磊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史邦全诉被告宫邦升、山东祥龙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邦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5元,减半收取208元,由原告史邦全承担。
审 判 长 付新旺
审 判 员 赵太帅
人民陪审员 马加文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冯永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