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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6民初2218号

史邦全与宫邦升、山东祥龙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8-06-26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史邦全,宫邦升,山东祥龙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初2218号

原告:史邦全。

委托代理人:谭吉林,山东文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宫邦升。

被告:山东祥龙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磊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史邦全诉被告宫邦升、山东祥龙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邦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5元,减半收取208元,由原告史邦全承担。

审 判 长  付新旺

审 判 员  赵太帅

人民陪审员  马加文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冯永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