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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民初381号

宋志军与邹会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志军,邹会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381号

原告:宋志军,男,1956年3月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

被告:邹会喜,女,1968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原告宋志军诉被告邹会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宋志军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志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志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志军负担。

审 判 长  韩 婧

人民陪审员  饶志林

人民陪审员  胡 凤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