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381号
原告:宋志军,男,1956年3月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
被告:邹会喜,女,1968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原告宋志军诉被告邹会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宋志军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志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志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志军负担。
审 判 长 韩 婧
人民陪审员 饶志林
人民陪审员 胡 凤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