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13465号
原告:刘甫红,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剑文,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金爷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刘新锦。本院审理原告刘甫红诉被告广州金爷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甫红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定如下:本案按刘甫红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古新辉
审判员 古志华
审判员 黎冠雄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杜绮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