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4民初768号
原告:艾某,男,汉族,1961年6月20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县区工商局家属楼1单元302室,身份证号码:612624196106200059。
被告:高某,男,1991年1月12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山上龙庭2号楼2单元21楼2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诉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艾某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艾某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某撤回起诉。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艾某承担。
审判员 郭永旭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书
书记员张生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