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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恢169号

肖金朋、刘兆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金朋,刘兆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恢169号

申请人:肖金朋,男,194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刘兆远,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肖金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兆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现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齐立民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焦丽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张冠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