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3执148号申请执行人齐龙,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蒙古族。被执行人唐山奥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玉田县。法定代表人许金玲,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2015)额民一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唐山奥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齐龙合作定额价款944250元。现被执行人唐山奥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唐山奥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京新高速公路临河至白疙瘩段(阿拉善盟境内)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未领取工程款的扣留。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巴图达来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 焦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