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6080号
申请人:吕云峰,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
申请人:尚军辉,女,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在审查申请人吕云峰诉被申请人尚军辉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人吕云峰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尚军辉银行存款23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吕云峰自愿以名下金���市场3号楼南面东数第六间18号营业房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吕云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尚军辉银行存款23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250元,由申请人吕云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许兴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