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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6080号

吕云峰、尚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30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吕云峰,尚军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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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6080号

申请人:吕云峰,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

申请人:尚军辉,女,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在审查申请人吕云峰诉被申请人尚军辉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人吕云峰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尚军辉银行存款23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吕云峰自愿以名下金���市场3号楼南面东数第六间18号营业房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吕云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尚军辉银行存款23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250元,由申请人吕云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许兴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