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5985号
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重庆市合川区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园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9036351977。
负责人:陈俊,系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俊洁,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重庆南宝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工业园区草街拓展区拆迁还房13号楼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81469631G。
法定代表人:杨长珍。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重庆市合川区分公司与被告重庆南宝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重庆市合川区分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重庆市合川区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重庆市合川区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重庆市合川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交纳38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重庆市合川区分公司负担388元。
审判员 李必建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郭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