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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1执233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龙连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龙连英,陈传清,凌俊,龙红玲,洪魁章,胡秋菊,余焰林,刘成,吴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团风县人民法院文件定稿纸主审法官    合议庭成员分管领导团法(2017)号密级共印份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2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6764668201.被执行人龙连英,女,195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被执行人陈传清,男,195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龙连英丈夫。被执行人凌俊,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被执行人龙红玲,女,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凌俊之妻。被执行人洪魁章,男,195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被执行人胡秋菊,女,196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洪魁章之妻。被执行人余焰林,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系团风县劳动保障监察局职工。被执行人刘成,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系团风县劳动保障监察局职工。被执行人吴强,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系团风县劳动保障监察局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龙连英、陈传清、凌俊、龙红玲、洪魁章、胡秋菊、余焰林、刘成、吴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2016)鄂1121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21民初字第1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秋元

审判员董华东

审判员易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舒春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