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执44号
申请执行人:黄永权,男,1965年9月1日出生,香港居民,住址香港元朗,。
委托代理人:林琳,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庄柳梦,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中城银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30A电子科技大厦2605室,组织机构代码708463422。
法定代表人:殷守江。关于申请执行人黄永权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城银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涉外裁字第4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中城康桥花园D栋C单元805号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的房产证,并支付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6662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记录。2017年5月25日,本院向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2017)粤03执4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将涉案房产过户给申请执行人黄永权所有。上述产权过户登记须以符合国家及深圳市现行有关房地产调控规定为前提,否则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时转让双方应缴交的一切税、费及其他费用均由申请执行人黄永权负担。2017年7月5日,申请执行人黄永权同意放弃执行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6662元的请求,并提交结案申请书。
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涉外裁字第46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6)深仲涉外裁字第46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时春蕾
审判员 王晋海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赵 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