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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5刑初95号

被告沈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05刑初9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某,男,1986年5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忠县,汉族,中共预备党员,大学文化,衡阳铁路电务段技术管理人员,广东省佛山市某家具有限公司湖南片区酒店工程家具的兼职营销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现租住于衡阳市珠晖区。2017年4月1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衡阳市珠晖区苗圃嘉树里2号。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检公诉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由

审判员刘庆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阳福明、

人民陪审员戴磊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

书记员段佳丽担任记录。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小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0日晚,被告人沈某某与朋友张昕等人在衡阳市珠晖区某土菜馆吃饭,席间喝了酒。当日21时许,沈某某准备回家考虑喝了酒便叫朋友过来代驾。在等待期间,因车辆挡路被后面车辆催促驶离,于是沈某某驾驶小轿车从衡阳市珠晖区某地段倒车出来,并由东向西行驶100米左右时,被交警拦下检查,经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94㎎/100ml。经湖南中成司法鉴定所鉴定,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6.93㎎/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沈某某的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沈某某在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另建议对沈某某宣告缓刑。

被告人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并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沈某某具有准驾车型C1的驾驶资格。2017年4月10日20时许,沈某某与朋友张昕等四人在衡阳市珠晖区衡某土菜馆吃饭,席间均喝了白酒。饭后,沈某某联系朋友帮忙代驾,沈某某与张昕等人坐在小轿车上等待时,因车辆挡路被后面车辆催促驶离,沈某某便驾驶小轿车从中铁五局集团公司某地段倒车出来,并由东向西行驶100米时,遇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珠晖区大队在该路段巡逻检查。民警对沈某某进行检查,发现沈某某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沈某某酒精含量达94㎎/100ml。2017年4月14日,经湖南中成司法鉴定所鉴定,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6.93㎎/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证人张昕的证言、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和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沈某某系初犯、有坦白情节,案发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仅超出醉酒标准约16㎎,且未造成任何人身、财产损失,故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沈某某的量刑建议欠妥,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沈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沈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庆

审 判 员  阳福明

人民陪审员  戴 磊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段佳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